【导语】本文主要介绍了从犯的口供能否作为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及相关要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口供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文章还详细解析了刑事证据的审查步骤和考虑方面,以及证据的特征。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和运用犯罪案件中的口供证据。
一、口供能作为犯罪吗
从犯口供能当证据,但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作为证据,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怎么样的
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单独审查,单独判断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真实性。
(2)对比审查。
对比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证据的审查从哪些方面考虑
1、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2、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3、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4、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
5、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就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
2、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结语】犯罪案件中口供作为证据的审查判断十分重要,需要进行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在考虑证据时,要关注其来源、内容、内在联系、关系和充分性。同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也是判断证据有效性的关键。只有对口供进行科学的审查,才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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