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归派出所管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规定和处理流程,帮助读者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
一、刑事案件归派出所管吗?
刑事案件归派出所管,派出所可以办理刑事案件,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接到报案后派出所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如果有了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是七天以内,如果是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可以达三十七天),如果可能判处以上办案的公安机关则在刑事拘留的时间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备,逮捕后最长是七个月,报请全国人大批准的则不受侦查期限限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如果有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达三个半月),人民法院是接到检察院后二个半月内审结。(如果有补充侦查可以达四个半月)。在二个半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三、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以及制约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三者之间是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最后的判决。
【结语】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者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侦查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审理;而最终判决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这一过程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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