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交叉管辖规定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导语:本文将详细解析刑事诉讼中交叉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公检法机关的职能冲突处理、犯罪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被告居住地法院的审判适宜性等内容。

刑事诉讼交叉管辖规定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一、什么是交叉,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交叉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就同一刑事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怎么去规定的

首先,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条件规定是什么

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预期损失),但是不包括精神损失。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结语:了解刑事诉讼中的交叉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对于正确认识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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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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