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属于诈骗吗?非法集资与诈骗罪的区别及牵连犯问题

【导语】本文探讨了非法集资是否属于诈骗罪、非法集资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集资诈骗与诈骗罪是否存在牵连犯的问题。

非法集资属于诈骗吗?非法集资与诈骗罪的区别及牵连犯问题

一、根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诈骗吗?

1、非法集资属于诈骗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大多数人用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和财产。诈骗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单位实施诈骗并取得资金的。在处理方面,两罪对构罪的数额存在差异:非法集资3000元不构罪,诈骗有可能构成犯罪。

2、非法集资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

非法集资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非法集资罪与诈骗罪而言,非法集资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非法集资罪定罪科刑。

二、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地包括哪些?

1、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

(1)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主要犯罪地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作为案件分办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2、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果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处理办法:

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三、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结语】通过对非法集资与诈骗罪的区别分析,以及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和形式的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非法集资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并对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同时,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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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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