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及相应处理措施

导语:安全生产事故在发生后需要根据伤害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标准,轻伤是指失能伤害在1至105个工作日以下,而重伤是指失能伤害在105个工作日以上,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而对于导致死亡的事故,失能伤害超过6000个工作日。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及相应处理措施

一、安全生产事故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仅受到了1至105个工作日失能伤害则属于轻伤标准中规定的轻伤,具体按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6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中国职工的平均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二、不报、安全事故谎报处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的;

6、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7、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8、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9、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结语:对于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严重情节的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严重情节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以及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等。而特别严重情节则包括导致更多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以及更大的经济损失等。对于这些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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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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