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需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时,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本文将解析传唤和强制传唤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需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
第四十四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六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结语: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传唤和强制传唤是有效的手段。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使用这些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同时,被传唤人也应当依法配合,避免无正当理由的拒绝或逃避传唤。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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