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集资诈骗罪判刑标准及牵连犯与诈骗罪的关系

导语:本文详细介绍了四人集资诈骗罪的判刑标准,以及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是否存在牵连犯的问题。同时,还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进行了解析。

四人集资诈骗罪判刑标准及牵连犯与诈骗罪的关系

一、四人集资诈骗罪如何判?

1、四人集资诈骗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集资诈骗的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一定判刑

参与非法集资,只有同时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如果是自己参与非法集资,那么属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不属于犯罪,不需要判刑。

二、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对象不同、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等。

1、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对于四人集资诈骗罪的判刑标准,以及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是否存在牵连犯的问题。同时,我们也清楚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区别。这些都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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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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