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可以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第三,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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