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追缴违纪违法款是否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导语:纪检监察机关递交的《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的决定》能否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本文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强制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追缴违纪违法款是否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地纪检监察机关将一份《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的决定》递交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纪检监察机关能否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纪违法款呢?本律师认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从上述六项内容看来,《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的决定》显然不属于第一和第三、四、五项的范畴。对于第二项,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的决定》亦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即便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包含行政机关的行政属性,但并无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第六项兜底条款,目前《监察法》并未授权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违纪违法款,故也无法律依据。

若人民法院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的决定》予以执行,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另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执行人员还可能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并未被授权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违纪违法款。若人民法院依据此决定进行执行,将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追缴违纪违法所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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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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