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介绍了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了解申诉的途径和要求,被不起诉人可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复查决定的送达和抄送也在保障案件审查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结语:在刑事诉讼中,被不起诉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详细介绍了申诉的途径和要求,并强调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和抄送的重要性。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案件审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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