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其中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区分主、从犯,但若证据无法确定他们之间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则认定他们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结语:对于主犯和从犯,根据《刑法》不同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同案人在逃的情况,若抓获的被告人确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若供称只参与次要或辅助作用且没有直接犯罪行为的证据,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对主从犯的界定和处罚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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