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刑事案件开庭后,律师能否与被告人见面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通信。本文将详细解析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规定和相关限制。
一、刑事案件开庭后能否见面
在刑事案件开庭后,辩护能否与被告人见面,但家属不能否与被告人见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私了能否撤案
首先刑事案件并不一定能否私了,只有下列刑事案件才能否私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否判处三年以下的。
二、除以外的可能否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能否私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情况的,能否撤案,如果不符合的则不能否撤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刑事案件的能否贷款
有刑事案件的能否贷款,只要刑满释放人员符合贷款机构的申请条件,就能否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否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否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否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担保意愿、担保能否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否力。
【结语】刑事案件开庭后,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律师持有相应证明和委托书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要求,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目的是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帮助,同时会见过程不受监听。刑事案件开庭后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有利于确保辩护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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