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辨认笔录在侦查和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本文就辨认笔录中的辨认人数、见证人数等规定进行了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数是多少?
被辨认人数不能少于7人,辨认笔录只需要制作一份即可,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二、辨认笔录是证据吗?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辨认是侦查、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对于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三、辨认笔录要有几个见证人?
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构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结语】辨认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制作和使用应符合一定的规定。本文介绍了辨认人数、见证人数等方面的要求,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帮助,确保辨认笔录的合法有效性。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立法,明确辨认程序的规范,以提高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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