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第二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具体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来确定。而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行为的方式、直接危害结果、时间地点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此外,对于犯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已经私了的情况,是否判刑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且针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一、第二次刑事案件会怎么判
第二次寻衅滋事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并处,具体的也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来确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犯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已经私了还会判刑吗
1、犯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已经私了还有可能会判刑、也有可能不会。
(1)刑事案件和解后会不会判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情节比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刑事案件中、案件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否还会判刑有不同处理结果。
(1)针对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原告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决定自诉人是否撤诉的因素之一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因此,自诉案件当事人私了,自诉人撤回自诉,不会被判刑。
(2)针对公诉案件,是原告,公诉人系履行国家职权,不会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完全不顾案件事实,不提起公诉。而是,被告人构成的,公诉人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法院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够构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结语: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第二次案件的判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则需考虑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对于犯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已私了的情况,根据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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