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认罪是否会影响检察院的起诉决定?本文将阐述认不认罪是否是起诉的必然条件,并探讨在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的方法。
一、不认罪检察院能否起诉
不认罪检察院能否起诉。认不认罪不是起诉的必然条件。在检察院做笔录的时候不认罪但是只要充分依然能否起诉,当事人不认罪再加上司法部门提交的这些证据确实不够充分,那检察机关就不能否够作出定罪甚至是起诉的决定,在不认罪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在证据链条上去进行侦查和补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检察院起诉严重
检察院起诉严重。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怎么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符合下列情形的能否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的;
4、依照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与否并不是起诉的必然条件。只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才会作出起诉决定。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已过期限或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在不起诉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应当及时释放,同时对涉案财物进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根据情况移交相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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