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导语】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提供法律帮助和了解案件情况。本文详细介绍了律师会见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在不同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具体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辩护要求会见时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嫌疑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如果是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还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

  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犯罪嫌疑人陷入被起诉的刑事案件中,一般家属都会为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就需要对于案件的始末有个具体的了解,那么就的需要到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会谈,但是律师必须要先提出申请,获得看守所的批准才可与犯罪嫌疑人见面。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在不同的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控告。

  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结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包括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委托证明等,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律师会见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程序阶段而有所不同,包括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等。律师会见的规定能够保障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正常沟通和合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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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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