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诈骗立案金额及认定标准(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区别)

导语:贷款合同诈骗案件中,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将被立案追诉。本文将介绍贷款合同诈骗的认定标准,包括诈骗数额的确定以及诈骗行为的认定,同时解析了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

贷款合同诈骗立案金额及认定标准(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区别)

一、贷款合同诈骗多少金额立案

贷款合同诈骗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数额如何确定

1、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诈骗数额仅限现金,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三、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二)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五)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六)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四、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就一定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1、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一定就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为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从行为特征上看,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该目的难以证明而又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行为的情况,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

2、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行为过程中均存在虚假陈述,整体都属于金融欺诈。本罪主观上只有占用贷款的故意,而高利转贷罪则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结语:贷款合同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确定和行为的认定是重要的判定依据。同时,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也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判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预防和打击贷款合同诈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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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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