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介绍了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要求,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决定的时限规定。同时还对不需要逮捕的情况下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进行了说明。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后,如果需要逮捕当事人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逮捕。接受聘请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书后的七日内作出逮捕决定。对于不需要逮捕的情况,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并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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