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详细解析漏罪与新罪的计算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罪计算的原则和限制。同时也提醒读者在犯罪期间要保持良好的态度,并及时认错悔改,以获得更好的处理结果。
漏罪与新罪计算应该怎么处理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生效后,服刑/等期间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为是在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则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前判决未执行完毕,则先由前判决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犯罪后发现有漏罪的是先并后减。犯罪后有犯新罪的是先减后并。根据国家的刑罚规定,是不可以超过二十年的,总之在犯罪期间一定要认错态度良好,好好表现,也是有可能进行处理的,如果态度依据恶劣不知悔改罪加一等。
【结语】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漏罪和新罪的计算处理,都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和方法。在犯罪期间,及时认错悔改,保持良好的态度,有利于获得更好的处理结果。切记刑罪计算不能超过二十年,并且恶劣态度可能会导致刑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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