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刑满释放后,刑释解教人员享有一系列的社会救济政策和权益保障。例如,低收入家庭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个体经营者可享受免征税和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持正常生活。
一、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
首先,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确保维持正常生活。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优惠政策。
具体情况可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咨询。
二、《监狱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又无法定人、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或正在领取,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结语:对刑满释放的人员,根据《监狱法》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城市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相应的社会救济。对于个体经营者,还有税收免征和优惠政策。同时,刑释解教人员在重新就业后,也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申请地方政府的临时社会救济。这些规定和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重建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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