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罚及构成要件

【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罚及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主体方面和客观要件等内容,为读者全面了解该罪行提供了参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罚及构成要件

一、同类营业罪怎么处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心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道自己善用职权经营同类营业给原单位带来的后果仍然与他人经营或者自己经营,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专指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是有特殊身份的身份犯罪,针对的是国有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的人员经营同类营业的,不构成本罪,同理只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该行为的,也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独资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注册但实质掌权等的行为),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例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

非法经营罪不属于,根据属地原则,所以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非法经营罪的确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结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了解该罪行的处罚及构成要件,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避免触犯法律的风险。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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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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