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数额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不同数额级别的划分和相关情形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
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定数额范围内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此外,一些特定情形下也会对“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调整。这些规定为抢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链接:https://www.yundaoxs.com/xfbk/3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