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法庭辩护终结后,审判长可以视情组织第二轮法庭辩论,但一般应先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提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一是要全面,不能有所遗漏;二是要尽量聚焦,不能过于笼统;三是要适当,不要为了概括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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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法庭辩护终结后,审判长可以视情组织第二轮法庭辩论,但一般应先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提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一是要全面,不能有所遗漏;二是要尽量聚焦,不能过于笼统;三是要适当,不要为了概括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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