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事先占有财物?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争议很大,个人观点倾向于要求。对比贪污罪来看,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法条把窃取和骗取作为犯罪手段明确列举出来了,但是职务侵占罪没有这样列出来。既然没有明确列举窃取、骗取,就不应将这两种行为直接解释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按照这种思路处理有两个好处,一是处理起来很清晰,二是不至于造成案件处理不公平的现象。实践中如果一个单位同时发生员工盗窃和国家工作人员盗窃,因为贪污罪的入罪数额较盗窃罪高,若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3000元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了29000元,此时就会出现员工定盗窃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却不被定罪的不公平现象。所以,行为人基于职务便利占有了财物,然后把基于职务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定职务侵占罪,窃取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定盗窃罪或诈骗罪,这就避免了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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