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案件,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审结(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第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逮捕案件,可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六个半月。第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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