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注意事项,保障司法公正

导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排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本文介绍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以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注意事项,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一个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证据的情形

物证、书证: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①未附笔录或者清单。②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且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①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②证人得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没有为聋、哑人或不通晓通用文字、语言的人提供翻译,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④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证人证言的注意事项:①单位不能做证人。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质证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③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④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有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庭前证言有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证言。

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证据的情形同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①讯问人员未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份讯问笔录应当被排除。②讯问笔录上载明的讯问人员少于二人,未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份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③通过疲劳审讯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制作的讯问笔录,应当排除。④讯问笔录载明的地址和实际讯问地址不一致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⑤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等等

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注意事项:①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②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供述;庭前供述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状态,即不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稍有瑕疵就不得作为定案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和送检材料不一致,等等情形。

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①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②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不是侦查人员主持进行;提前见到辨认对象的;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暗示或者有指认嫌疑的;其他情形。③侦察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勘验、检查时,若侦查过程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辨认时没有拍照、录像,没有见证人在场,没有让签字等等,属于瑕疵,允许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比,这类证据具有无形性、脆弱性、高科技性、可恢复性、易复制性等特征,对取证程序、取证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否则容易导致材料被破坏和修改。该类证据不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只要稍有瑕疵,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结语:在刑事案件中,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了解,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以便更好地保障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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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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