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和解仍是重要的量刑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解可以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从宽处理建议。此外,根据刑法第3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需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被害人的谅解对于免于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具有重要影响。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的话,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该规定,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只要被害人不起诉、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免于立案,即便立案也可以撤销案件)
结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一旦认定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了,就必须立为刑事案件。而这个立案并不只是在一页纸上写上立案那么简单,而且需要录入到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之中。
要想撤销案件,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上述中就不包含和解、以及被害人撤案这种情形。
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和解就什么用处都没有了,因为和解还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量刑从轻情节。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谅解,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40%以下,而如果同时具备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60%。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明确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刑法第37条的规定来处理。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实践中来看,和解基本上是上述两种情形中,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4.因此,如果被害人谅解的话,那么最好的后果,就是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了。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考公务员之类的政审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结语】和解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从宽处理建议,甚至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解决和谐关系、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被告人来说也是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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