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详细探讨暴力取证罪的侦查责任归属和具体条件,明确司法人员在逼取证人证言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并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不同之处,为读者解读司法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暴力取证罪由谁侦查
暴力取证罪由司法人员侦查。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结语】暴力取证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暴力取证罪的侦查责任归属,确保司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健全的法律机制和监督体系,才能有效防止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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