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介绍了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包括期限、条件和限制。对于即将到期的罪犯,监狱要提前通知,并进行检查。同时,对于疾病未愈的罪犯,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需要经过考察并重新审批。保外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罪犯将被收监执行。
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于保外就医期限将到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罪犯到监狱进行检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监狱接受检查的,监狱可以派警察和医生到罪犯居住地调查了解罪犯情况,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未愈,需要继续保外就医,并经当地公安机关考察同意的,监狱根据其病情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外就医。对续保罪犯应重新按程序审批,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再继续执行。具保人应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监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对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罪犯,监狱应当收监执行。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结语: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于身体患病、年老多病、身体残疾等情况的罪犯提供了保外就医的机会。然而,对于罪行严重、民愤较大、逃避惩罚等情况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对于少年犯、老残犯和女犯,适当放宽保外就医的限制。这些规定旨在保证罪犯的人权,同时也确保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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