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中的财物返还及减轻刑罚规定

导语:绑架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控制他人,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本文将解析绑架罪中财物的返还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刑罚的情况,为读者提供合理合法的行为参考。

绑架罪中的财物返还及减轻刑罚规定

一、绑架罪中的财物有可能被返还吗

是有可能被返还的。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行为对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事实上存在着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开生活场所而以实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况,也存在使被害人滞留在本来的生活场所但使其丧失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绑架案件,所以,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

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例如,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二)主观责任认定

1、具有故意具有故意,行为人对于侵害他人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

这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意思,即使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者虽然通告他人但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视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非法拘禁等罪)。

3、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

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以本罪论处。

同样,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本罪。

绑架罪中的财物是有可能被返还的,并且如果是触犯了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将勒索的财物进行返还的是可以依法减轻相应的刑罚的,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涉案情节越严重、涉案金额越高的并且造成的后果恶劣影响越严重的,接受的处罚也就越严重。

结语:绑架罪中涉及的财物是有可能被返还的,而犯罪嫌疑人如能依法返还勒索的财物,则有可能减轻相应的刑罚。然而,涉案情节越严重、涉案金额越高,以及造成的后果越严重,接受的处罚也将更加严厉。因此,我们应该明智行事,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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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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