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独立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析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诉讼权利。
一、辩护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作用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三)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二、刑事辩护人条件包括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条件,只规定了刑事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人;
(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提出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四)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结语: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他们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辩护,不承担控诉的义务。同时,他们还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独立辩护权、提出意见权、获得通知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为刑事辩护人提供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条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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