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证言的效力和认证方法

【导语】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来审查和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文将探讨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证人证言的效力和认证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证言的效力和认证方法

一、刑事案件可以不出庭吗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和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在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证人不必出庭。但是,和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不露脸、不发声出庭作证等保护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之一,具有证明力,但是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

三、对证人证言如何认证

(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二)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三)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

要考虑证人是否收到威胁、引诱等、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这些因素都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

(四)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如果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这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件时。许多案件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不少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大,如对同一辆车的回忆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确有这样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这样也可以达到证明标准。其实这种有矛盾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结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我们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以及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只有经过严谨的认证和审查,证人证言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成为定案的有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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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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