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律师会见和查阅案卷的权利,并对刑事案件私了和撤案的规定进行了解析。
一、刑事案件能否见当事人
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被后,律师是有权会见,律师还能否查阅案卷等的权利。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私了能否撤案
首先刑事案件并不一定能否私了,只有下列刑事案件才能否私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否判处三年以下的。
二、除以外的可能否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能否私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情况的,能否撤案,如果不符合的则不能否撤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否做什么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控告;申请;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律师的职责,以及刑事案件是否能够私了和撤案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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