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就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及应用法律进行了详细解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激励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罪犯的悔改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本文将对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悔改表现的认定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进行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认定为有“表现”的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且不包括实用新型和;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结语:减刑、假释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的具体应用法律,同时对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做出了明确界定。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通过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劳动等方式,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通过本文的解读,希望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促进刑罚的有效执行和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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