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介绍假释的决定权归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核准程序。了解假释的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假释时间间隔和减刑规定。
一、决定权是哪个部门?
假释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适用假释的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的罪犯严格执行刑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结语:在实施假释时,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的假释案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确保假释制度的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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