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为正确执行刑法提供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文将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界定、扰乱金融秩序的情节等要素,并介绍如何判定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相关标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和判定,从而保护自身权益,促进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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