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刑期及判刑标准(如何区分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导语】

集资诈骗罪刑期及判刑标准(如何区分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了解集资诈骗罪的刑期和判刑标准,同时学习如何区分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文详细介绍了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区分两者的主观故意、筹集资金目的和用途、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等要素。

一、集资诈骗近千万判多少年?

一般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需要根据退赃情况、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是什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2、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4、从造成的后果来看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三、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结语】

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故意、筹集资金目的和用途、单位经济能力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正确判断和定性相关犯罪行为。同时,法律对非法集资罪也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和犯罪客体等。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规范,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链接:https://www.yundaoxs.com/xfbk/10959.html

(0)
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上一篇 2024年3月19日 11:04
下一篇 2024年3月19日 11:1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