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流程通常包含五个阶段:
(1)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2)逮捕。根据情况不同,刑事拘留后30日(最长)内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认定需要逮捕的,7日内作出批捕决定。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侦查。批捕以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则应当撤销案件。如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则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4)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期限1个月。补侦结束后,检察院将根据补侦结果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如果还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审判阶段。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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