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中的“社会影响恶劣”?

不赞成把“社会影响恶劣”本身作为一个结果去认定。应该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才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应把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客观的、可以衡量的结果作为渎职罪的入罪条件。恶劣社会影响是很难量化、清楚认定的。若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使用别的罪名,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认定的,按照别的罪名处理比较妥当。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链接:https://yundaoxs.com/wdzs/2565.html

(0)
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上一篇 2023年12月24日
下一篇 2023年12月24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